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海洋中心)。住所为浙江省舟山市新城体育路20号。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2800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宗旨:为全省海洋生态环境管理和舟山市生态环境管理提供监测保障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管理科学研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支持,生态环境综合评价,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舟山市陆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为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舟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省海洋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省海洋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的权利:
(一)提出省海洋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省海洋中心党委负责人、主任、副主任等;
(三)核准省海洋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省海洋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的义务:
(一)支持省海洋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中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省海洋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省海洋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省海洋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省海洋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省海洋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全体会议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省海洋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省海洋中心宗旨,维护省海洋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省海洋中心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三条 省海洋中心党委是单位的领导核心,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领导并开展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单位发展方向,决定单位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保证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 省海洋中心党委设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党委工作第一责任人。省海洋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五条 省海洋中心党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省海洋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第十六条 省海洋中心党委坚持依法依纪、民主集中、集体决定的原则,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省海洋中心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行政管理以及其他事关职工和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中心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省海洋中心党委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省海洋中心党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省海洋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省海洋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省海洋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与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中心各项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分析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阶段性工作和重要任务;
(三)审议重要请示、报告、文件等;
(四)审议中心财务预决算、干部职工福利等事项,提出经费使用和分配方案;
(五)审议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由主任、副主任提出议题,或者由各科室提出议题,报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后报主任审批,由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议题。会议议题及时间原则上应当提前两日书面通知与会人员。
(二)主任办公会议题的承办科室准备相关会议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前报办公室汇总,由办公室统一汇总送主任审定。情况不明或者分歧较大的,暂不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当次主任办公会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
(三)议题由科室负责人汇报。议题的讨论和决策遵循一事一议、民主集中制原则。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提交表决。
(四)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并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五)主任办公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具体承办主任办公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等工作,并形成送审稿,报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定和签发。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省海洋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省海洋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设立办公室、人事科、党群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综合技术管理室(海网办)、战略规划室、 质量管理室、中心分析室、自动监测室(应急监测室)、海洋监测室、生态与遥感监测室、陆域监测室、综合保障室等12个内设机构。
第二十五条 省海洋中心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六条 省海洋中心建立全中心职工大会会议制度,全中心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省海洋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全中心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省海洋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全中心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中心主任或委托其他中心领导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及以上职工同意。全中心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中心发展方向行使建议权;
(二)对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行使评议监督权;
(四)行使民主推荐和民主选举权。
第二十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省海洋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海洋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三十条 省海洋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第三十一条 省海洋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省海洋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省海洋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省海洋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省海洋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省海洋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省海洋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省海洋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省海洋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全中心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委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省海洋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省海洋中心需终止的,经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省海洋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是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省海洋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省海洋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