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要求》,更好地服务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强省建设,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积极推进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工作。5月29日,《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征求意见稿)正式编制完成并分发省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是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之一。浙江作为海洋资源大省,拥有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等众多海湾,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十分复杂,海洋渔业、交通港口、休闲娱乐等多种产业态交错发展。根据不同的环境功能属性,对近岸海域进行合理分区规划,是调整海洋产业结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基础,是实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有效监管的重要依据。我省现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发布于2001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十四五”以来,全省沿海地区因国家、省、市等重大项目建设而提出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需求逐年增加,开展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箭在弦上、势在必行。
为满足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根据省厅部署要求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海洋监测中心于2023年初正式启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工作。面对时间紧、要求高、覆盖范围大的任务特点,中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谋划推进,第一时间成立了以中心主任为组长,省厅首席专家为副组长,各相关业务科室骨干为组员的工作专班,构建起省市县三级上下协同、有关职能部门横向联动的工作格局。在专班同志日以继夜实地核查、调研勘探、绘图编制的不懈努力下,4月《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初稿)形成,5月12日调整方案文本、附图和编制说明等所有配套成果正式提交,5月29日,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并分发征求各方意见建议。
下一步,省海洋监测中心将根据省级相关部门和沿海地市政府反馈的意见建议,对修编方案作进一步细化完善,对反映问题情况作进一步调研分析。计划10月底前完成《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报批稿,按照相关流程上报后,力争12月底前由省政府正式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