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文件
总站海字[2014]6号
关于印发《近岸海域相关水质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
控制检查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不断提高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监测质量,总站在《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检查技术规定(暂行)》(总站海字[2009]92号)和几年质控检查的基础上,组织修编完成《近岸海域相关水质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检查技术规定》(试行),现印发执行。
原《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检查技术规定(暂行)》(总站海字[2009]92号)从本技术规定(试行)发布之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近岸海域相关水质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检查技术规定》(试行)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近岸海域相关水质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检查技术规定
(试行)
为加强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不断提高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相关水质监测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组织对下一级环境监测站进行近岸海域环境水质、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的日常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检查。
GB 17378 海洋监测规范
GB/T 12763 海洋调查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HJ/T 92 水污染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相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和中心站(以下简称分站、中心站)的检查工作,总站和中心站组织各省站和分站开展城市环境监测站的检查工作。
每年由总站编制和下发年度检查计划,并在3~10月开展近岸海域监测的同时,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组一般由省站、分站和中心站的质控人员组成,同时可吸收监测分析骨干。
检查组人员的基本条件为,从事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或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监测技术工作5年以上;了解环境监测分析的特点、相关标准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相关要求。
检查按质控管理检查检查记录表(见表1)所列项目,现场检查采样、实验分析和质控措施,抽查各项记录,并对海上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检查。每项检查至少应由两位检查组人员同时在场,检查组应填写参加检查人员登记表(见表2)。
对每个单位的检查,其检查报告应在检查的最后一天完成,并由检查组通报被检查单位领导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负责人。
在检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质控管理检查记录表和参加检查人员登记表交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海洋室。
总站海洋室于第二年一季度完成并上报近岸海域环境相关水质监测质控检查报告。
按照HJ630的要求,从质量管理、质控措施、实验室条件、实验人员、监测记录、安全等方面(见表1),开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检查。
对未进行计量认证和持证上岗的单位,不进行检查,每年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上报时,说明未进行计量认证和持证上岗的单位,其监测数据只做参考。
质控检查的重点为质控措施的执行情况。包括:
l 日常质控监督:是否有制度和记录。
l 质控措施:方式和措施。
l 采样记录:完整性。
l 实验室管理:实验室条件、样品保存与保存容器处理、天平室、纯水、试剂存放等。
l 实验记录:各类实验记录的规范性、采用方法的合理性等。
l 实验操作:检查规范性。
l 质控记录:检查各项质控工作的记录情况。
l 采样、实验与质控记录可追溯性检查:针对单位监测记录、数据文档(电子、纸质或数据库数据)和上报数据结果,进行可追溯性检查。
l 海上采样安全:救生设备和保险方面的检查
开展检查工作,应在现场,按照表1随时记录检查的结果。检查人员较多时,可分组进行各单项的检查,但记录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为有效。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按表1汇总各项单项检查的结果,并提出总体评价及建议。对检查中发现表1中未列项的质控问题,也应在总体评价和建议中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在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给出评价总体结论和建议,汇入记录表1中。
检查组的参加人员填写参加检查人员登记表(表2),并与质控管理检查检查记录表一同上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海洋室。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开始执行,检查涉及的最早时间时限为2014年。
| 被检查单位 | |
| 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
| 检查人(检查组成员两人以上签字有效) | |
| 检查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在相应处打“√”) | |
| 检查范围领域 (可多项选择) | □ 近岸海域水质 □ 入海河流水质 □ 直排海污染源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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