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站海字[2011]92号
关于更新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污染源
监测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近海网”成员单位:
为提高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污染源监测为近岸海域环境管理服务的水平,适应近岸海域环境管理要求,总站编制了《全国沿海地区入海河流监测技术要求(暂行)》(见附件1)和《全国陆域直排入海污染源监测技术要求(暂行)》(见附件2),对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污染源监测技术要求进行了调整,请遵照执行。同时,《沿海地区入海河流污染物通量监测实施方案》(试行)(总站海字[2006]67号)、《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技术要求(试行)》(总站海字[2007]152号)和《关于使用新直排海污染源和入海河流监测报表的通知》(总站海字[2008]103号)废止使用。
上年第四季度直排海污染源监测数据、本年1季度入海河流与本年1季度直排海污染源监测数据,按照调整后的技术要求,于2011年6月20日前,与2季度监测数据一同报送总站。
联系人:总站海洋室 陈平、丁页、李俊龙;数据报送联系电话:010-84943219、84943028、84943218;传真:010-84943231。
附件1:全国沿海地区入海河流监测技术要求(暂行)
附件2:全国陆域直排入海污染源监测技术要求(暂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办公室
附件1
全国沿海地区入海河流监测技术要求(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管理,掌握沿海地区入海河流污染物入海通量状况,正确评价和分析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规范全国沿海地区入海河流监测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范围
入海河流污染物监测工作范围包括所有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入海河流、沟、渠。
执行污水综合标准的排污河、沟、渠,按照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监测项目
2.1入海河流监测项目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的24项以及硝酸盐、铁、锰和盐度。
2.2评价水体级别时,总氮、硝酸盐、铁、锰、盐度等不参加评价;
2.3 流量数据获得按三、3.3执行;
2.4 自行开展硫酸盐、硅酸盐等项目的监测结果,与规定监测项目同时报送。
三、监测方法
3.1 监测断面位置经纬度:GPS定位。
3.2 采样和分析方法: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和《海洋监测规范 第四部分:海水分析》(GB17378.4)执行。
3.3 流量监测与数据获得
可及时获得当地水利部门测定的月、季度和年流量数据的,直接采用水利部门测定的数据。对不能获得流量监测数据可通过以下4种方式获得。
3.3.1 按照《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开展流量监测。
3.3.2对于监测断面无法取得水利部门流量数据,也无法进行监测,但可取的上游断面水利部门流量监测数据的地方,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上游断面流量(水利部门数据或自测数据)加上从上游断面到入海断面(实际监测断面)间的陆域入河水量之和减去取水量计算获得。
3.3.3对于无法取得流量数据也无法进行监测的地方,可采用前五年的月、季度和年平均流量替代每季度和年均值。
3.3.4只能获得前五年年均流量数据的,按照在第四季度上报前五年年均流量数据方式处理。
3.3.4入海河流污染物通量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执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以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海洋监测规范 第四部分:海水分析》(GB17378.4)和《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试行)》的规定。
四、监测频次
入海河流监测断面的监测每季度一次;已经开展月或双月监测的重点河流,从其监测频次。
五、监测信息和数据上报要求
5.1数据报表
监测断面信息和监测数据上报按照入海河流监测断面信息报表(表5-1)、入海河流浓度监测数据报表(表5-3)和入海河流总量监测数据报表(表5-4)报送。其中,监测的入海河流监测断面未增加、其他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入海河流监测断面信息报表不必每次上报;监测断面信息表为数据处理的基础信息,填报时注意监测断面信息、入海河流浓度监测数据报表(表5-3)和入海河流总量监测数据报表(表5-4)的河流、断面名称等信息填写必须保持一致,以免数据处理中出现差错。
5.2入海河流监测断面信息报表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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