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名:关于开展2014年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抽测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总站海字[2014]58号  作者:

发布日期:2014/10/17 9:52:59  浏览人数:

关于开展2014年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抽测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总站海字[2014]58号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文件

总站海字[2014]58

关于开展2014年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抽测和检查

工作的通知

 

近海网”成员单位:

为加强全国近岸海域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总站将于20147月至11月继续组织开展近岸海域质控抽测和检查工作。现将《2014年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质量抽测和检查实施方案》发送各单位,请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准备

 

附件: 2014年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质量抽测和检查实施方案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448

 

抄送:监测司


2014年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抽测和检查实施方案

 

一、组织安排

2014年,本项工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中心站、分站、海南省站和相关省站参加检查工作,相关分站、沿海城市环境监测站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

二、工作安排与要求

按照《近岸海域相关水质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检查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海字2014[6])的要求,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分现场抽测和检查两个部分。

(一)、现场抽测

一、抽测范围

抽测范围为黄海南部近岸海域的国控点,根据点位水深调整,不少于30个点,涉及山东省青岛、日照和江苏省连云港、盐城、南通共5个城市监测站。

、抽测内容

海水水质:水温、盐度、透明度、CODDOpH、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和活性磷酸盐、硅酸盐、石油类、汞、砷、铜、镉、铅、锌。

三、监测时间

监测海上作业时间初定为7-8月,根据气象条件,确定具体监测时间。

四、监测方法

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分析方法按《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和《海洋监测规范》 (GB17378-2007)执行。

五、组织保障机制

1 抽测由总站统一协调指导,总站和中心站具体负责实施。

2、抽测监测用船由近岸海域中心站所属的浙海环监号执行。技术负责由总站和中心站负责,海上作业由中心站负责,山东省青岛、日照和江苏省连云港、盐城、南通市监测站相关人员参加。

3、监测现场项目在船上完成分析,可长期保存的海洋生物样品和沉积物样品由中心站带回其实验室分析。

4、沿海城市站负责本次监测的后勤保障工作,主要负责监测船的停靠点,人员及样品的接送。

5、监测费用:海上采样使用舟山站“浙海环监”调查船,船舶费、海洋环境采样和部分项目分析费用由国家监测运行费补助。

 

六、数据报送时间

数据报送时间:完成现场采样和现场分析后,海洋化学和物理项目15个工作日内报总站,海洋生物监测结果25个工作日内报总站。

()质控检查

1、负责单位

质控检查工作由总站和中心站负责。

2、参加单位

质控检查工作近岸海域各分站和省站(近岸海域监测站)参加。

3、检查安排

2014年质控检查工作由各分(中心)站会同相关省站组织检查组,检查2个地级城市监测站,检查组名单于2014615前报总站和中心站。同时中心站和总站参加一至两个分站对地级市的检查。

4、检查内容

根据《近岸海域相关水质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检查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海字 [2014] 6)要求检查和填写检查表。

5、时间安排

6 ~11月开展近岸海域监测的同时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的具体时间由分站(中心站)联络员和检查组负责人根据各单位采样监测时间确定,通知相关人员。请各有关单位做好人员和工作安排,落实2014年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监测质控检查工作。

6、检查表送交时间和方式

按照《近岸海域相关水质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检查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海字 [2014]6),检查后5日内,将现场检查表纸制文件和电子文档(FTP方式报送)送总站。

7、联系人、联系方式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联系人:李俊龙、刘方

  话:010-8494312884943132

  真:010-84943131

中心站(舟山站)

联系人:何松琴

  话:0580-2034651

  真:0580-204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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