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站海字[2007]49号
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规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管理,现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监测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监测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2007年4月17日
附件: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监测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监测工作管理,现规定如下:
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
负责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与管理。
组织编制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与计划。组织、承担全国近岸海域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检测方法的制(修)订,环境监测科研和环境检测技术培训工作。
组织开展全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和沿海城市海水浴场水质等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全国性或区域性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工作。
指导全国近岸海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
组织承担全国近岸海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任务。
收集、审核、汇总和管理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全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分析,组织编写《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和其他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分析报告,编制海水浴场水质周报等。
二、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级站”)
参与承担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编制直辖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参与承担全国近岸海域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的制(修)订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科研工作。
组织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和沿海城市海水浴场水质的监测工作;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以下简称“分站”)组织开展本辖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近岸海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参加组织、承担全国性或区域性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工作。
协助分站组织开展本辖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培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
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本辖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本辖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分析。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的要求,编写或协助分站编写本辖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分析报告,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总站、中心站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负责汇总和审核本辖区直排海污染源监测数据,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总站和中心站。负责汇总和审核入海河流监测数据,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总站和中心站。
三、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浙江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中心站”)
协助总站组织开展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近岸海域监测网管理和日常联络,召开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年会、技术组会议。
参与全国近岸海域监测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参与、承担全国近岸海域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的制(修)订和科研工作。
协助总站组织开展和承担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监测工作。参加组织和承担全国近岸海域突然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协助总站组织开展和承担全国性或区域性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工作。
协助总站组织开展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培训;承担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编制年度报告。
负责收集、处理、汇总和审核全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点位监测数据,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将审核后的数据报送总站;负责审核和汇总全国直排海污染源监测数据,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数据报送总站;负责审核和汇总全国入海河流监测数据,于每年12月25日将审核后的数据报送总站。
开展全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分析工作,编制全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分析报告,于每年7月5日、次年1月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下半年全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分析报告报送总站。于每年1月15日前或所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后10个工作过日内,向总站提交《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
协助总站承担的其他工作。
四、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简称“分站”)
负责本分站负责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技术管理和日常联络。
参与承担全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分站负责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工作。参与承担全国近岸海域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的制(修)订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科研工作。
在相关省级站的协助下,组织开展本分站负责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协助省级站开展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和沿海城市海水浴场水质的监测工作。承担本分站负责近岸海域部分监测站所不具备测试条件的监测项目的统一分析工作。
参与承担本分站负责近岸海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参与承担全国性或区域性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工作。
组织开展本分站负责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培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编制本分站负责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总站、中心站。协助相关省级站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
收集、汇总和审核本分站负责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点位监测数据,于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上半年、下半年监测数据分别报送总站和中心站。
组织开展本分站负责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分析工作,编制本分站负责近岸海域和本辖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分析报告。协助相关省级站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分析报告。
协助总站和中心站承担的其他工作。
五、承担近岸海域监测任务的监测站(简称“承担站”)
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开展所辖区域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和海水浴场水质监测工作。
开展站内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编制和上报本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
参与承担全国近岸海域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的制(修订)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科研工作。
负责向所属分站和(或)省级站报送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等数据。开展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的承担站,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1日前将上半年、下半年监测数据分别报送所属分站和省级站。开展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的承担站(原则上由地市级监测站承担),于每年,
地级承担站需编制本辖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分析报告、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辖区上半年、下半年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分析报告、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分别报送所属环保(厅)局、省级站、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