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一、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山东高角(1) 北纬37°24.
2.山东高角(1) 北纬37°23.
3.镆耶岛(1) 北纬36°57.
4.镆耶岛(2) 北纬36°55.
5.镆耶岛(3) 北纬36°53.
6.苏山岛 北纬36°44.
7.朝连岛 北纬35°53.
8.达山岛 北纬35°00.
9.麻菜珩 北纬33°21.
10.外磕脚 北纬33°00.
11.佘山岛 北纬31°25.
12.海礁 北纬30°44.
13.东南礁 北纬3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