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业务有关的档案,必须办理利用登记手续,方可借阅。
二、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档案的,一律凭本单位介绍信,介绍信须写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并经站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查阅。档案一律不得出借。
三、凡是利用党组、行政会议记录或不予公开有密级和内控档案资料,必须经站办公室主任或委领导批准。
四、档案利用一般分为借阅、调阅和摘抄、复制等几种方式。档案借阅一般应在当天归还,特殊情况者,应在一星期内归还,如需续借,必须重新办理利用手续。档案调阅必须在阅文室内。
五、利用档案,不得全卷阅览和私自抄录、复制,所查内容仅供研究工作使用,不得任意扩散、传播。摘录或复制时,事先需经同意并经档案人员过目登记。
六、新到的档案未经编目、整理,一般不出借;档案利用者如调离工作,必须将所借档案全部归还。
七、利用者在档案利用结束后,有必要如实填写一张《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交委档案室存查。
八、利用者必须保证不同材料档案的安全无损,不得在档案中勾划、圈点、涂改、拆散、抽换和弄脏等,不得转借他人,必须严守机密。
九、收回档案时,档案人员应详细检查,当面点清,如有毁损、丢失、破坏档案的行为,按有关法规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站档案室工作人员积极做好委大事记、各类专题等编研工作,主动为利用者提供服务。
十一、加快档案现代化管理的步伐,提供利用由目录级档案,逐步以计算机代替手工操作。